服務學習:採計上限10分
- 服務學習認證僅採計學生於國中就學期間之服務學習時數,新生採計以升國一當年度8月1日後之服務時數。
- 服務學習積分採計以學年度為單位,每滿3小時採計1分,每一學年度採計上限為4分(12小時),未滿3小時部分不予採計。
- 本項(紅色字)僅適用於111及112學年度入學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學生(109學年度就讀國一及國二學生)多元學習 表現之服務學習積分採計。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各級學校自110年5月19日起至110年7月2日停課不停學,且考量第三級警戒之防疫配套措施對於國中學校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及學生參加校外服務學習之影響,為兼顧學生就學權益,故109學年度就讀國一及國二學生前開服務學習積分採計規定調整如下: (一)服務學習積分採計以學年為單位,每滿3 小時調整為採計2分,未滿3小時部分仍維持不予採計,並取消每一學年採計上限,惟三學年採計上限仍為10 分。
- 學年度之區分為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
- 如自行至校外服務者,服務單位須為政府機關(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未解散之人民團體。
*查詢法人網址
http://cdcb.judicial.gov.tw/abbs/wkw/WHD6K00.jsp
*查詢經政府立案未解散之人民團體網址
https://group.moi.gov.tw/sgms/admin/sogp_main_search!add.action
*高雄市人民團名冊(如附件)
5.學生校外服務學習結束後,須持服務單位頒發之服務證明書(需載明服務學生姓名、服務起訖日期、時數)向本校學務處辦理認證登錄。
6.另服務期間如於暑假跨7月至8月,因屬不同學年度,須於服務證明書上敘明7/31前的服務時數及8/1後的服務時數 (例:109年7月27日
至7-31日服務12小時,8/1-8/6服務6小時,共計18小時)。
7.參加營隊、志工訓練講習、課程或活動等,證明書上未載明參與服務內容(僅證明參加活動),不屬志工服務,無法列入服務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