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學習積分採計規定調整如下:
(一)服務學習積分採計以學年為單位,每滿3小時調整為採計2 分,未滿3小時部分仍維持不予採計,並取消每一學年採 計上限,惟三學年採計上限仍為10分。
(二)本調整方案僅適用111及112學年度入學本區高級中等學校 免試入學學生(109學年度就讀國一及國二學生)多元學習 表現之服務學習積分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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